“退休”二字,越来越让人心情复杂。

  一方面,国家的延迟退休政策渐行渐近。“十四五”规划纲要明确提出,按照“小步调整、弹性实施、分类推进、统筹兼顾”等原则,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。另一方面,社交媒体诸多“存款百万提前退休”的新闻,又一再触动公众的养老焦虑。

钱没存够,就已经想退休了
  何时退休,如何获得养老保障,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。在今天的文章中,看理想主讲人翟志勇专门为大家解读退休相关的问题。

  女性的退休年龄由什么因素决定?延期退休具体怎么执行?退休再就业,受《劳动法》保护吗?养老金是退休即可享有吗?

  退休的门道,比你想象的更多。

  钱没存够,就已经想退休了
  讲述 | 翟志勇
  来源 | 《法治的可能:法律思维30讲》
  01.
  女性的退休年龄,取决于岗位的性质
  关于退休年龄,基本的现实是男性满60周岁,女性满50周岁或者55周岁,那如何区分女性的不同退休年龄呢?两种不同的讲法,一种在过去——所谓的过去就是80年代、90年代——女性会被区分为女干部和女工人,女干部是55周岁退休,女工人是50周岁退休;而现在不再强调干部和工人的身份,而是讲所在的岗位。区分的方式就是从基于身份的判断到基于岗位的判断。

  现在的岗位分为管理岗、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。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相对应过去的女干部,也就是55周岁退休;而非管理岗,有时候也称为是生产岗相对于过去的女工人,是50周岁退休。

  但很多人一开始工作的时候,还是按照干部、工人的区分,所以档案里可能还会有干部、工人的记录,甚至在他的印象里“自己要么是工人,要么是干部”。但现在办理退休的时候,社保部门实际上不再去看这个身份了,而是看他退休的时候,所处岗位的性质。

  那么如何判断自己属于什么岗位?在这个问题中,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,而是由单位来定。通常,单位应该有一个岗位责任目录,也就是单位设立了哪些岗位,每一种岗位的性质是什么。因此在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,就要明确劳动者处于哪一种岗位,这样他的岗位性质就是确定的。

  劳动合同通常在社保部门有备案,社保部门也会记录一个人在某个单位处于什么岗位,但是人的工作可能会不停变化,所以,社保局会以最后的一份劳动合同为准。也就是,如果最后的一份劳动合同上签署的是管理岗,那退休的时候就按照管理岗退休;如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署的是非管理岗,就按照非管理岗来退休。

  了解不同岗位的退休年龄有助于我们去提前规划生活。比如,如果你想50岁就退休,那么你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最好是非管理岗,这样就可以50岁退休。那如果想55岁退休,那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最好是管理岗或者是专业技术岗,这样可以55周岁退休。

  实际上,不同的人对于退休有不同的期待,有的人希望早点退休——退休后可以领退休金,同时还可以去做一份自己喜欢的事情,包括再找一份工作,只不过这份工作里就不再是劳动关系,而是劳务关系。

  在这个过程中,会存在一些问题,比如实际的工作和劳动合同中对于岗位的约定并不相符。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争议,有的是单位跟劳动者的争议,有的是劳动者跟社保部门的争议,因为社保部门通常会认为是“尊重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认定”,那劳动者如果不服告到法院,法院通常也会尊重单位的劳动合同、单位的岗位责任目录。

  但也有一些法院会看实际情况,根据你实际从事的工作、劳动合同、岗位责任目录认定你最终的身份。但这个认定在司法实践中,不同地方处理不太一样,比如北京会去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认定,但是有一些地方就不认定,因为会被认为“这不是法院要管的事情,完全取决于单位怎么认定岗位的性质”。

  这是关于如何判断岗位的性质,最重要是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。

  02.
  到了退休年龄,还可以继续工作吗?

  如果到了退休年龄,还想继续工作,就涉及到延期退休。延期退休分两种,一种是法定的,或者说法律上有一些特殊规定的延期退休。比如一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迟退休,男性到65岁,女性的管理岗、专业技术岗到60岁。

  举个例子,大学老师如果既是教授又是博士生导师,那通常是65周岁退休。除此之外,还包括高级工程师、高级农艺师、正副主任医师、正副编审、正副译审、正副研究馆员、高级经济师、高级统计师、高级会计师、特级记者、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专家。

  这些是根据国务院有文件关于《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》和《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“说明”的通知》里的规定来执行的。

  《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》
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,系指:正副教授、正副研究员、高级工程师、高级农艺师、正副主任医师、正副编审、正副译审、正副研究馆员、高级经济师、高级统计师、高级会计师、特级记者、高级记者、高级工艺美术师,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。

 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,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。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,确因工作需要,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,征得本人同意,经下述机关批准,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:
  副教授、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,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,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;
  教授、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,经所在单位报请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、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,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,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;
  学术上造诣高深、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,经国务院批准,可以暂缓离休退休,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。

  《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“说明”的通知》
  附件一:关于贯彻执行《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 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》的说明
  一、《暂行规定》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、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。因此,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,暂由各地区、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、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。

  二、《暂行规定》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,要同时具备,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。“工作需要”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,“身体条件”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。

  三、《暂行规定》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,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、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;学术上造诣高深,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,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。这些杰出高级专家,经国务院批准后,可暂不离休退休。

  总之,这些是依据国家规定来延迟退休,我们可以称它为法定的延迟退休。
  《没有养老的资金》
  还有一种是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,就是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不想退,单位因为某种需求也不想让TA退,双方可以约定延迟退休。但这个约定要去社保部门备案,告诉社保部门虽然到了退休的年龄,但是们双方约定TA延期退休。

  延期退休意味着要继续缴纳养老金、医保金等费用,所以通常用人单位并不特别喜欢劳动者延期退休,因为它要为劳动者继续承担这些费用。用人单位更喜欢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之后正常退休,然后如果需要继续聘任,那就以劳务的方式聘任,这样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工成本。

  但是,在特殊的情况下,有一些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和劳动者约定延期退休,这是可以的,只是需要到社保部门办理延期退休的这备案手续。

  03.
  退休再就业,还受《劳动法》保护吗?

  接下来的问题是,有一些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,也办了退休手续,开始享受养老金了,但是他还继续在原单位工作,这样的工作性质是什么呢?

  实际情况是,一旦办理了退休手续,领取了养老金,再继续工作就不属于劳动关系,而是劳务关系。我们前面讲过,《劳动法》里实际区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,劳动关系受到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保护,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,因为它涉及到社保、医保一系列的社会保险问题。而劳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,受到《民法典》中的合同的约束。

  所以双方制定一个合同,写明一方要干什么活、另一方给什么样的报酬,这是我们讲到的劳务合同。所以法律也不会禁止一个单位去雇佣已经退休的人继续工作,只不过雇佣是劳务合同,而不是劳动合同。

  一个单位是否可以雇佣没有退休的劳动者工作,并签署劳务合同?通常是不可以的,除非是临时性、短期性的工作,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,劳动者就会享受《劳动合同法》的保护。比如他被辞退,用人单位就要给他补偿;在工作期间,用人单位就有责任来给他缴纳各种各样的费用。

  04.
  养老金,不是退休即享有?

  还有一个问题,关于劳动者在退休时,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,但由于各种原因退休之后还不能享受养老金,怎么办?比如养老金通常约定要缴纳一定的年限,一般是15年,缴够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。但有的劳动者可能退休时只缴纳了10年,还差五年没有缴纳。

  这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,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,但现在大家基本上会倾向于统一的认定——劳动者一旦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,即便不能够享受养老金,这种情况之下,劳动合同还是终止,该退休还是要退休。只不过因为没有缴纳够15年的劳动保险,还不能领取养老金。

  那怎么办?通常是以个人的身份继续缴纳,一直缴够15年。有的地方可以一次性把五年都缴纳,缴完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;有的地方不可以,仍须每年缴,继续缴5年,之后你才可以领取养老金。总之,现在基本上是,只要达到了退休年龄,领不领取养老金都不影响办理退休手续。

  《没有养老的资金》
  实践之中还会发生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争议,达到了退休年龄,但还没有领取养老金,就去告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。

  现在司法实践会区分,为什么劳动者在退休时还不能够领取养老金。有一种倾向认为,如果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金,是用人单位的原因,比如该缴纳养老金没有缴纳,本该从一开始工作就缴纳,但直到过去10年才缴,这样使得劳动者退休时实际上只缴纳了10年的养老保险,自然是没有办法领取退休金。有的地方法院会认为,这种情况下,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必须继续缴纳养老金直到派发年限。

  这是实践中现在的一种新趋向,就是司法实践不再完全一刀切地认为“只要到了退休年龄,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”,而会考虑到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金的原因是什么。如果原因是用人单位的责任,那用人单位有责任继续缴纳,直到可以领取退休金。

  05.
  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,是不平等对待吗?

  很显然,现在男性60周岁退休,女性55周岁或者50周岁退休。大家可以想一想,如果是非管理岗的,女性50周岁退休,男性60周岁退休,这实际上差了10年。

  因此,就受到一个“男女平等”的说法,凭什么男性可以多工作那么多年?当然,有的女性会认为这是一个好事,可以提前退休;有的女性会认为,这是一个歧视,我也可以工作到60岁,为什么一定让我50岁就退休了?

  这个问题在过去的法学研究里有很多的讨论,我们现在法律里讲“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”,但真实情况却是,在退休年龄的问题上,男女之间是不平等的。

  这个争论的结论是,学术上有很多的人认为男女退休年龄的不一致违反了平等原则。但有一部分也认为女性之所以退休年龄早是对于女性的照顾,考虑到女性在过往中要照顾家庭、孩子,要生育,付出比较多,所以早点退休颐养天年。


  《82年生的金智英》
  但即便是对女性的一种照顾,但不给女性选择的权利,而是一刀切地规定“到了年龄必须退休,不想退休也不可以,国家要照顾你,不想让国家照顾也不行,国家必须照顾你”。如果是这样,至少我个人认为的话,它仍然是违反平等原则的。

  如果想要真的体现对于女性的照顾,应该是给女性选择——到了50周岁或55周岁,可以选择退休或者不退休,到60岁退休,这样才能够体现对于女性的照顾。有的时候你对人家的好可以肯定,但是又不能够强制别人必须接受你对他的好,所以在这个问题上,至少目前我们司法实践里仍然是统一的。

  无论我们在理论上认为“男女之间应该什么时候退休更合适”等等,但到了司法实践,或者到了社保部门,仍然会去抠具体的规定,如何规定就会如何执行。

  如果你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,就该想办法修改这个规定。比如规定不修改,那社保部门肯定会依法执行,法院也会按照这个规定判决案件。但如果我们认为“让女性提前退休,就是不公平、不合理”,那就是想各种办法试图修改法律,统一男女之间的退休年龄,或者给女性一个选择权。

  对于很多问题,我们不仅仅要从守法者思维去看,也要转换思路从立法者的思维去看。当我们从立法者思维去看,就会发现存在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东西,那我们处理的方式就是,从司法转向立法,推动法律的修改。

  .看.理.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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